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一件因化作尺寸之差而引發糾紛的案件進行判決。一時間,因糾紛而不提貨的話題再一次撩起拍賣人的神經。拍賣公司要如何避免拍賣糾紛,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又是怎樣
在拍場上,買方因拍賣圖錄或有關資料與拍賣作品之間存在差異而拒付價款的情況并不罕見。2018年,某拍賣公司將買家楊某告上法庭,要求楊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經濟損失。10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11月1日宣判,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貨方知尺寸有差異
說起這件事,還得追溯到一年前。2017年12月,北京某拍賣會上,楊先生簽署了《競買協議》。協議約定如拍賣成交,競買人應一次付清包含落槌價15%的傭金等在內的全部購買價款;拍賣公司對拍品的真偽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拍賣圖錄、狀態報告對拍品所作的介紹與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擔保;競買人自行審看拍品原物,并對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當天,楊先生在拍賣會上以954.5萬元的價格成功競買張大千的畫作《荷影繽紛》,并簽署成交確認書。
今年2月5日,楊先生將拍得的張大千畫作及另一件拍品的價款共計964.85萬元支付給拍賣公司,但在提畫過程中,楊先生發現拍賣公司在拍賣圖錄中引用出版物《張大千作品選集》關于《荷影繽紛》的尺寸描述與拍品實際尺寸不符,遂提出質疑。經電話溝通,拍賣公司將上述兩件拍品的價款964.85萬元一并退還給楊先生,楊先生收到退款后將另一件拍品的價款10.35萬元支付給拍賣公司,并將另一件拍品取走,《荷影繽紛》”仍留在了拍賣公司。
據楊先生的律師介紹,此前,在拍品預展時,楊先生曾看過對涉案拍品的介紹和圖錄,其中,拍賣公司引用了兩本提到這幅畫作的著作。取貨時,楊先生發現作品的尺寸為93×173cm,而原告方提供的著錄《張大千作品集》《中國現代十大名畫家·張大千》記載畫作尺寸則是36×45cm。
楊先生認為畫作尺寸和著錄不相符,不想要這幅畫,于是和拍賣公司協商退款,拍賣公司將購買價款退還給了楊先生,拍賣合同已經解除。因此,原告的主張不應成立。
退款行為的法律效力認定
原告律師則表示,當時,拍賣公司的某經理見楊先生情緒激動,稱這幅畫是贗品要求退貨。某經理并非業務人員,對畫作情況并不了解,本著友好合作的理念和出于對楊先生的信任,某經理先行退款給楊先生,約定如果經研究畫沒問題,再由楊先生付款。律師認為,某經理的退款行為是有條件的,但后來拍賣公司研究認為,這幅畫并不存在尺寸瑕疵,著錄中的尺寸記錄只是筆誤。被告方則不這么認為,“著錄記載是很影響作品價值的!北桓媛蓭熣f。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拍賣公司退款行為的效力問題。雙方對于通話的詳細內容各執一詞,但均未提供證據,故無法確知當時通話的真實內容。但從電話溝通后拍賣公司退款,楊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繽紛》、僅對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貨等行為,可以視為雙方已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并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處理,即對《荷影繽紛》退款、未提貨。法院一審認定拍賣公司向楊先生退還拍賣款的行為構成對拍賣合同的解除,判決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拍賣公司及楊先生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拍而不付 拍賣行難承其重
其實,拍場上拍而不付的情況早已存在。據《2017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5月15日,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結算的拍品總額僅為總成交額的49%,降至歷年來最低。而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成交的拍品中,已完成結算101件(套),僅為38.55%,在16件過億元成交的拍品中,僅有兩件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結算?梢娰I家拍而不付的情況依然是行業的頑疾。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雙舟表示,“拍而不付的情況非常常見,但實際進入訴訟程序卻少之又少,一方面如果買家因為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的話,即便進入訴訟階段買家也無力償還。另一方面,打官司需要耗費拍賣公司大量的人力、財力,且大多數不付款買家都是拍賣行的老客戶,出于維護客戶和節省財力的考量,拍賣行也就不再進一步追究”。
拍賣領域專家季濤認為,對拍賣公司來說,買家出現“拍而不付”的現象對拍賣公司的影響是巨大的,尤其是價格高昂的億元拍品,前期拍賣行都會對重點拍品進行多方宣傳投入,如果拍品最終未完成交割,拍賣行的損失是十份慘重的。特別是在整個藝術市場環境不景氣的現狀下,不少小拍賣行甚至不少小的拍賣行因此被拖垮。
如何避免此類案件
據悉,此次糾紛的畫作張大千《荷影繽紛》乃是拍賣公司2017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重點拍品之一。該拍賣公司官網有關該拍品的介紹顯示,此畫為張大千1976年作,畫作尺幅93×173cm。有關著錄出版信息為:出版:《張大千作品選集》第93頁,(臺北)歷史博物館,1976年5月;《中國現代十大名畫家·張大千》第81頁,北京工藝美術出版社,2003年9月。
從此案情況不難看出,一方面被告人楊某,在交納964.85萬元拍品價款之前,一直以為所競買的《荷影繽紛》尺寸為著錄資料中所記載的畫作尺寸“36×45cm”,那一定是沒有參看拍賣之前的預展。拍賣公司在此前也沒有提醒買家,這件作品和著錄文獻有差異,差異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著錄時的筆誤。
總結此次案件經驗,一方面買家要盡量在拍賣會開始前,到預展現場看一下所要競買的拍品。另一方面,拍賣公司應提升圖錄編輯的規范性、嚴謹性,避免此類糾紛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