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
出租出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管理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出租出借國有房屋土地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出租國有房屋土地,是指在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自身占有使用的閑置商業服務性用房、業務用房、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房屋附屬設施、構筑物、場地,采取租賃、承包等形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并獲取收益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出借國有房屋土地,是指單位在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自身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同級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超過一年的行為。
第五條 單位嚴禁將為保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出租出借。
第六條 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市、縣區財政局是同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事項,負責審批單位的房屋土地出租事項。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土地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單位負責辦理擬出租國有房屋土地事項的報批手續,承擔出租國有房屋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收入。
第七條 單位以下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屋;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屋土地。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政府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收益,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九條 單位出租國有房屋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資產評估,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條 單位出租出借國有房屋土地前,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財政部門提交批準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單位要確定專人管理出租出借的國有房屋土地,建立健全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資產臺賬登記制度,定期清理,并在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詳細說明,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單位辦理出租出借國有房屋土地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一)擬出租出借國有房屋土地的書面申請(應包括原因、起始時間、期限、出租出借資產清單等);
(二)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出租出借國有房屋土地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及合法社會中介機構對擬出租房屋土地的評估報告;
(四)近期的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五)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后,單位應當在縣級及其以上報刊、網絡及其他公開媒體上發布擬出租國有房屋土地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單位經批準出租的國有房屋土地,原則上實行公開出租,按照租金報價高者優先原則,在竟租者中確定承租方。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五條 單位經批準出租國有房屋土地的承租方確定后,單位應按成交價格與承租方在7個工作日內簽訂出租合同,并將出租合同上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國有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嚴格審查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對外出租出借行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核準審查程序,確保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第三章 出租出借權限
第十八條 單位出借國有房屋土地時限超過一年以上的應當辦理資產調撥審批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借的房屋土地應將出借合同或協議,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單位出租國有房屋土地期限原則上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租的國有房屋土地,租賃期在五年內的,繼續執行合同規定;超過五年的單位應認真梳理核實,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違規出租出借的應摸清情況、限期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交有關部門處置。
第二十條 單位出租國有房屋土地租金采取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收取全部租金后方能交付使用;出租期限超過一年的,承租方一次性繳納六個月以上租金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單位國有房屋土地出租期限到期前30日內,由出租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或續租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單位國有房屋土地不得出借給自然人或非同級財政供給的單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單位不得用國有房屋土地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房產出租出借行為,按照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對單位國有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行為,要全程跟蹤檢查,嚴肅查處出租出借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國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事項及收益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漢政發〔2014〕3號)文件同時廢止。